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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天然氣的定價機制狀況及中國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的歷史演變
發布時間:2016-06-29

    和所有商品一樣,天然氣的發展、開發、利用也受到其價格的嚴重影響。同法國、荷蘭、日本和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目前的現行天然氣市場已經形成了一個壟斷市場,定價機制也采用壟斷定價法。目前被熱議的很多問題迫使這種機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我國天然氣的定價機制狀況

  在壟斷市場中,采用固定價格制度成了一種必然。因此,我們天然氣的價格也無法隨著全國經濟市場指數的波動而波動。當然,當下我國經濟平穩發展,市場波動不大,這種方式簡單易操作,也不是不可取。我國現階段天然氣定價方法主要采用“成本加成”的方法,即出廠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構成了成本價。眾所周知,我國天然氣中上游基本由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家大型國有企業壟斷。政府這樣做主要是為了控制其過分索取經濟資源的剩余價值,保障人民的生活,穩定經濟,使得全國天然氣可以有一個長期合理穩定的出廠價。但是這種方法通常只適合一個國家天然氣業發展的初期階段。隨著行業前進步伐的加快,出現的問題和弊端就越來越突出。

  具體說說我國天然氣的定價機制:天然氣產業可分為上游生產、中游運輸及下游銷售三個環節。其中中上游價格由國家發改委制定的,下游銷售價則由地方發改委定價。

  另外,從天然氣的產業鏈上來看,天然氣價格也體現為三個部分:出廠價格、管道運輸價格和終端市場價格。出廠價格加上管道運輸價格形成了所謂的城市門站價,之后再加上城市輸配費,才最終形成了終端市場價格。

  即便是由政府直接定價的,政府還是有一定依據的。是由天然氣定價公式算出來的。在加上人為的一些適當調整,構成了我國天然氣的各種價格和最終成本。

  可是選擇的定價制度和定價方法不同,使用的公式也不一樣,準確的說,并沒有一個確定的公式可直接用。

 

 

>>>>中國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的歷史演變



  我國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的歷史演變過程可分為高度集中的政府定價時期、價格雙軌制時期和政府指導價時期三個不可分割的階段。在介紹和分析各階段的天然氣價格變化情況和價格特征的基礎上,得出幾點基本結論:實行政府定價是我國過去天然氣價格管理的主要形式;天然氣價格變化是各種矛盾運動的最終結果;天然氣價格水平總體提高集中反映了天然氣商品本身的價值規律;市場定價機制將在未來天然氣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經營是政府和企業在天然氣價格改革中必須堅守的法治底線。

  天然氣作為基礎能源和清潔燃料,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隨著我國資源性商品價格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天然氣在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天然氣價格管理體制、定價機制及今后的價格改革走向等問題日益引起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為系統研究天然氣定價機制的發展歷程,以便為全面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總結經驗,本文就建國以來我國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的歷史分期作一初步研究,回顧歷次天然氣價格變化,并從中得到一些有益啟示。

  不同歷史時期,天然氣價格的概念、組成、分類及定價機制均不盡相同。把握時代變遷脈搏,追尋天然氣價格調整和變化軌跡,本文將建國以來我國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分為三個不同歷史階段。


一、高度集中的政府定價時期


  新中國成立后直至1982年4月,我國的天然氣價格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由國家統一定價,生產企業沒有自主定價權。

  我國最初的天然氣價格分為計算產值的價格和調撥價格兩類。從1952年開始,工業生產資料調撥價格(出廠價格),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及有關工業部委負責管理,其中天然氣價格由燃料工業部行使管理職能。

  四川盆地是我國最早發現天然氣的地區,也是國家最早實施天然氣價格管理的地區。早在1953年,全國石油會議就確定四川盆地為我國油氣勘探重點區域,并由此拉開了四川油氣工業的發展序幕。20世紀50年代中后期,四川盆地開始進行大規模油氣勘探開發,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逐步建成我國最早的天然氣工業基地。

  1956年12月,燃料工業部(計生[1956]670號文)規定:1957年四川天然氣價格為每千立方米70元,但這一價格僅作為計算工業產值之用,而不是調撥價格。1955年7月石油工業部成立后,天然氣定價隨后轉由石油工業部負責。1958年6月,經石油工業部[58]油財生財字352號文件批復,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氣價格定為每千立方米25~30元,這是我國最早出臺的天然氣調撥價格文件。根據石油工業部關于四川地區具體天然氣價格由四川石油管理局與四川省委共同研究確定的指示精神,四川石油管理局隨即與四川省委商定,四川天然氣井口價格定為每千立方米30元。為支持地方工業發展,報經石油工業部同意,決定對四川地方企業的天然氣井口價格實行八折優惠,即按每千立方米24元執行。在這之后的近20年時間里,我國的天然氣價格一直保持不變。

  “文化大革命”期間,國民經濟受到嚴重破壞,天然氣價格管理陷入停滯狀態,四川天然氣價格僅有一次微調。1970年6月,石油工業部與煤炭工業部、化學工業部合并為燃料化學工業部,天然氣價格管理職責相應轉移至燃料化學工業部。

  1972年1月,燃料化學工業部征得四川省革委計劃委員會同意,對當年新增用氣戶,不分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天然氣井口價格一律按每千立方米30元執行。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后,我國經濟建設在徘徊中前進。1977年8月,國務院設立國家物價總局,從此包括天然氣定價在內的價格管理職能由行業主管部門轉移至國家價格管理專業部門。經國家計劃委員會(簡稱“國家計委”)批準,從1978年1月1日起,四川天然氣井口價格調整為每千立方米40元,縣屬及其以下的“五小”工業用戶的天然氣價格仍實行八折優惠,即每千立方米32元。

  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實現了把全黨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歷史性轉折,由此拉開了我國改革開放的序幕。針對四川天然氣開采成本上升的實際情況,經國家計委批準,從1980年1月1日起,四川省天然氣井口價格上調到每千立方米50元,對省內“五小”企業的天然氣價格相應提高至每千立方米40元。

  通過對建國后至20世紀80年代初期天然氣政府定價機制的回顧,可以總結出這一時期天然氣價格管理的主要特征:一是國家先后對價格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天然氣定價職能由行業主管部門轉移至國家綜合管理部委和價格管理專業部門;二是由于我國天然氣生產主要集中在四川盆地,天然氣價格管理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國家出臺的天然氣定價文件均以四川石油管理局及其天然氣用戶為對象;三是在國家物價穩定的情況下,天然氣價格保持總體穩定。


二、價格雙軌制時期


  從1982年5月至2005年12月,是我國天然氣價格雙軌制時期,即對天然氣實行計劃壟斷性定價和市場定價兩種不同的定價機制。這一階段的天然氣價格改革主要政策措施及價格變化情況如下。

  1. 實行天然氣商品量常數包干政策

  天然氣是國家最早實行價格雙軌制的商品之一。1982年4月,國務院對四川天然氣實行了商品量常數包干政策,規定每年商品氣指標為50億立方米,商品率88%,包干內計劃天然氣由國家分配和定價,包干外天然氣由企業自行銷售,自行定價,實行“以氣養氣”政策。同時決定自1982年5月1日起,四川天然氣價格在原有價格的基礎上每千立方米提高30元,提價收入作為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基金。這一政策成為我國實行天然氣價格雙軌制的標志,為四川天然氣勘探開發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之后,我國天然氣價格進入頻繁調整期。

  經國家計委批準,從1983年1月1日起,國家對四川超產天然氣按每千立方米收取30元增供氣補償費。隨著小化肥、制鹽等企業生產水平的提高和利潤增長,1983年12月,國家物價局又決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取消四川省內小化肥、制鹽業、炭黑產品及縣以下企業用氣優惠價格,天然氣井口價由每千立方米70元提高到80元。以上兩項“增費提價”措施,有效增加了天然氣生產企業的銷售收入。

  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把價格體制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在這次全會之前的1984年4月,國務院已向石油工業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提高四川天然氣價格的批復》([84]國函字62號),同意自1984年7月1日后,四川天然氣井口價格由每千立方米80元提高到130元,調價后增加的收入全部轉作勘探開發基金,專項專用。這是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前國家出臺的重要調價措施,成為深化價格體制改革的前奏曲。同時,四川省還提出貫徹意見,決定從1984年7月1日起,全省在天然氣包干指標以外已安排的增供補償氣加收補償費的辦法即行取消。

  1986年4月,四川省決定對四川石油管理局超過當年天然氣包干基數47億立方米的部分實行加價政策,即在每千立方米130元基礎上再加價130元。

  與此同時,隨著其他油氣田天然氣產量的增長,國家對天然氣價格的管理對象逐步由四川省延伸至全國。1986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除四川石油管理局、江漢石油管理局、遼河石油勘探局、貴州石油勘探指揮部外,其他油氣田的天然氣井口交氣價格自1986年5月1日起,由每千立方米50元提高到80元。

  1987年,國家將天然氣商品量常數包干政策擴大到全國主要油氣田,石油工業部每年的天然氣商品量常數包干基數為67.5億立方米。其中四川石油管理局47億立方米,遼河石油勘探局7億立方米,大慶石油管理局4.5億立方米,中原石油勘探局4億立方米,勝利油田會戰指揮部3億立方米,大港石油管理局2億立方米。全部天然氣商品量均納入國家計劃管理,由國家計委統一分配。包干時間從1987年至1990年,一定4年不變。包干基數內的天然氣按當時價格結算;超過包干基數部分,按每千立方米260元價格結算,其差價收入轉為天然氣勘探開發基金。

  天然氣商品量常數包干政策的實施,極大地調動了各油氣田的生產積極性,為籌集更多勘探開發基金、保持天然氣產量穩步增長作出了重要貢獻。

  2. 采取分類結構氣價措施

  1992年初,鄧小平發表南巡談話,吹響了新一輪改革開放的前進號角,天然氣價格改革也在不斷推進。1992年6月,國務院專門制定了提高天然氣價格實施方案。

  方案決定:

  1)四川天然氣實行包干內外價格并軌,并根據各用戶用氣性質不同,實行分類氣價,除化肥用氣價格維持不變外,其他各類用氣每千立方米的價格分別為:城市居民生活用氣280元,城市商業用氣420元,其他工業用氣240元。

  2)其他油田天然氣出廠價格不并軌。包干外氣不分用氣對象,一律執行同一氣價,出廠價格為每千立方米330元。包干內氣區分不同用氣對象,實行分類氣價,城市居民用氣出廠價格每千立方米130元,其他用氣210元。

  3)非化肥用氣按調整后的新價格執行,化肥用氣仍按原價格供應。同年10月,國務院對化肥用天然氣價格進行調整:從1992年10月1日起,四川化肥用天然氣出廠價格并軌為每千立方米220元,其他油田天然氣價格因未并軌,包干內化肥用天然氣一律提高到每千立方米160元,包干外化肥用天然氣與其他用氣執行同一氣價,每千立方米330元。

  3. 實行自銷氣政策

  1992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天然氣生產企業提高天然氣產量,籌集更多的生產建設資金,1993年3月,國家物價局決定自當年4月1日起,同意四川石油管理局按國家計劃規定由企業自銷的天然氣實行市場價格。從此,四川石油管理局計劃外超產天然氣開始部分實行市場調節價格。自銷氣由國家計劃內安排的定向定量自銷氣、超產增加的外供商品氣和生產企業節約自用降低損耗而增加的外供商品氣三部分構成,自銷氣在不突破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價基礎上,由企業自主定價。1993年,四川石油管理局自銷天然氣6.93億立方米,占當年外供商品量的11.4%,每千立方米自銷氣最低井口價格分別為:商業用氣620元,其他用氣400元。自銷氣政策的實施,打破了幾十年來天然氣實行的單一政府定價模式,標志著我國天然氣價格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

  4. 利益格局中的天然氣“價格戰”

  1992年以來,國家放開了大部分生產資料價格,市場調節部分比重逐年增大,這對改變基礎產品價格長期偏低和促進市場機制形成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帶來了比較嚴重的通貨膨脹。1992年,我國居民生活消費價格同比上漲6.4%,工業品出廠價格同比上漲6.8%,到1993年,通貨膨脹進一步加劇,居民生活消費價格上漲了14.7%,工業品出廠價格則大幅上漲24.0%,這直接造成天然氣生產成本的持續上升。為扭轉天然氣價格偏低和部分油氣生產企業虧損的局面,1994年4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成品油價格請示的通知》(國發[1994]26號),決定從1994年5月1日起,提高原油、天然氣和成品油價格,其中天然氣實行包干內外井口價格“并軌”提價。調整后的四川天然氣每千立方米井口價格為:化肥用氣470元,居民生活用氣530元,商業用氣670元,其他工業用氣490元。其他油田每千立方米天然氣井口價格為:化肥用氣440元,居民生活用氣460元,其他用氣520元。企業自銷的天然氣中準價格900元,允許生產企業在不超過10%的范圍內浮動。

  如此大幅度提高天然氣價格,對于減輕油氣生產企業的通脹壓力,緩解資金緊缺矛盾無疑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天然氣價格的調整,涉及地方政府、生產企業和用戶等多方利益,國務院下發這個文件后,在部分地區引起強烈反響,在執行調價文件過程中遇到很大阻力。以四川省為例,國發[1994]26號文件下發后,部分用戶不執行新的價格標準,并紛紛向四川省政府反映天然氣上調幅度過大,企業難以承受天然氣新價格帶來的成本上升壓力,要求仍按原價執行或降低調價幅度。在此情況下,針對國發[1994]26號文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四川省物價局等三個部門于當年11月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四川天然氣井口價格的通知》(川價字重[1994]216號)。該文件與國發[1994]26號文的不同之處在于:1)把化肥用氣分成大化肥用氣和小化肥用氣兩個檔次,大化肥用氣執行國發[1994]26號文規定的價格,小化肥用氣在國務院規定價格基礎上每千立方米井口價格下降100元,即按每千立方米井口價格370元執行;2)降低居民生活用氣價格,將國務院規定的每千立方米530元下降至430元;3)取消自銷氣價格[13]。這個文件的實質是不執行國發[1994]26號文件精神,為用戶抵制國家新的天然氣價格撐腰,給四川油氣田的天然氣營銷工作帶來很大困難,部分用戶調價收入不能收回,應收賬款大幅上升。

  四川省物價局在下發川價字重[1994]216號文件的同時,四川省政府向國務院緊急請示,反映天然氣價格上調幅度過大,四川省難以承受,要求調低四川天然氣價格。國務院考慮到四川省天然氣消費量大和用氣集中的實際情況,責成國家計委于1995年4月向四川省政府回復了《關于四川天然氣價格問題的復函》(國計價格[1995]400號),決定對四川省小化肥生產和居民生活用氣價格實行分步到位辦法,即自1994年5月1日起,小化肥生產和居民生活用氣井口價格在原價基礎上先提高每千立方米150元,1995年不再提價,1996年1月1日起,井口價格再提高到國發[1994]26號文件規定的價格水平(即每千立方米再提高100元),但必須繼續執行自銷氣政策,中準價格標準仍為每千立方米900元,下浮幅度由原定的10%擴大到20%。國務院由此否定了四川省自行取消自銷天然氣價格的做法。

  到1996年1月應全面執行國發[1994]26號文的時候,一些企業仍不按規定執行,特別是對自銷氣價格仍強烈反對。對此,1996年4月,四川省物價局下發了《關于四川石油局天然氣井口價格安排意見的通知》(川價字重[1996]60號),決定從1996年3月1日起執行國務院國發[1994]26號文,但對其中的自銷氣價格采取了按用戶均攤加價的辦法,規定自銷氣數量以四川石油管理局1995年的實際銷售量為基礎,自銷氣價格按國家規定的中準價格下浮10%計算,在國發[1994]26號文規定的價格基礎上,天然氣井口價格再提高每千立方米30元,即大化肥、小化肥用氣提高至每立方千米500元,居民生活用氣提高至每千立方米560元,商業用氣高至每千立方米700元,其他工業用氣提高至每千立方米520元[15]。針對該文件,1996年8月,國家計委對四川省擅自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錯誤做法予以通報批評,明確指出,“這種自行其是、不顧全大局的行為是錯誤的,干擾了國務院價格改革的統一部署,造成了不良影響”。

  為盡快平息這場天然氣“價格戰”,1997年3月,國家計委決定自1997年3月20日起,調整四川天然氣井口價格。1)提高計劃內用氣價格。除化肥用氣井口價格維持每千立方米470元外,其他類別用氣價格適當提高。其中,居民生活用氣由每千立方米530元提高到630元,商業用氣由每千立方米670元提高到870元,其他用氣由每千立方米490元提高到590元,自銷氣價格不變。2)對國家制定的四川天然氣計劃價格和自銷氣價格實行“并價”,對用戶實行綜合結算價。結算價格為化肥用氣每千立方米520元,居民生活用氣每千立方米685元,商業用氣每千立方米925元,其他用氣每千立方米645元。這個文件的出臺,終于解決了1994年以來國務院與四川省政府關于天然氣價格不統一的問題,理順了天然氣價格。

  5. 天然氣凈化費與天然氣出廠價并軌

  為加強天然氣商品量管理,1987年10月,國家計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計燃[1987]2001號),明確各油氣田商品氣的價格由井口氣價、凈化費和輸氣費組成[16]。天然氣凈化費,是指為滿足集輸工藝生產需要和用戶要求,對天然氣進行脫油、脫水、脫硫等凈化處理的費用,此項費用按實際成本向用戶結算。該辦法是國家首次正式提出天然氣凈化費概念,并為油氣田企業向用戶收取凈化費提供了政策依據。由于凈化費的實際成本無法準確界定,天然氣生產企業向用戶結算凈化費缺乏操作性,1988年初,四川省率先出臺天然氣凈化費收費標準,自1988年4月1日起,天然氣生產企業向用戶收取每千立方米10元的凈化費。1988年下半年,四川省將每千立方米凈化費標準調整為:大化肥企業20元,小化肥企業10元,其他企業和居民用氣30元。自1991年10月1日起,四川省再次提高凈化費標準,將每千立方米天然氣凈化費提高20元。調整后的凈化費標準為大化肥用氣(計劃內)每千立方米40元、小化肥用氣(計劃內)每千立方米30元、其他用戶(包括化肥計劃外用氣)每千立方米50元,其收入全部用作勘探開發基金[17]。1992年10月,根據國務院《關于提高化肥及化肥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國發[1992]53號)精神,四川省在調整化肥用天然氣井口價格的同時,從當年10月1日起,不分計劃內用氣還是計劃外用氣,將四川化肥用氣的凈化費標準統一調整為每千立方米40元。

  1994年4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成品油價格請示的通知》,明確天然氣凈化費暫按當時標準執行,今后調整收費標準需經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核報國家計委批準后執行。但幾年后,四川省物價局違反國家規定,在未經國家計委批準的情況下,于2001年5月將化肥用氣凈化費標準由每千立方米40元調整為70元,其他用氣凈化費標準由每千立方米50元調整為80元。這立即引起各有關方面高度關注,反對聲四起。迫于社會各界壓力,2002年1月,國家計委專門下發文件,對四川省物價局的錯誤做法進行批評,指出其擅自提高天然氣凈化費標準,已超越價格管理權限,要求四川省物價局認真吸取教訓,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同時,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將天然氣井口價外加收的凈化費并入價內,合并為統一的天然氣出廠價,天然氣出廠價每千立方米提高30元。這標志著收取天然氣凈化費歷史的終結。凈化費并入出廠價后,每千立方米天然氣井口價格為:化肥用氣550元,居民生活用氣715元,商業用氣955元,其他用氣675元。

  天然氣價格雙軌制作為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所采取的特殊定價安排,是我國實施漸進式增量改革戰略的一個重要舉措。根據市場需求和天然氣生產企業開采成本上升的實際情況,國家頻繁上調天然氣價格,并允許油氣田生產企業擁有一定的定價自主權,成為雙軌制時期天然氣價格管理的主要特征。


三、政府指導價時期


  為理順天然氣價格,促進節約用氣,保證國內天然氣市場供應,2005年12月,國家發改委出臺了改革天然氣出廠價格形成機制的相關政策措施,對天然氣統一實行政府指導價,提出了天然氣價格改革的近期和長遠目標。近期目標是進一步規范價格管理機制,逐步提高天然氣價格水平,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價格關系。長遠目標是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天然氣市場定價。這標志著我國天然氣定價管理從此進入政府指導價階段,這一階段主要實施了以下改革措施。

  1. 出臺天然氣政府指導價的配套政策措施

  2005年12月,國家發改委出臺的改革天然氣定價機制的相關政策措施有:一是簡化價格分類。將居民用氣、商業用氣及通過城市天然氣管網公司供氣的小工業用戶合并為城市燃氣用氣,簡化后的用氣分類為化肥生產用氣、直供工業用氣和城市燃氣用氣。

  二是天然氣出廠價格歸并為兩檔價格。將實際執行價格水平接近計劃內氣價且差距不大的油氣田氣量,以及全部計劃內氣量歸并為一檔氣,執行一檔價格,包括川渝氣田、長慶油田、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的全部天然氣和大港、遼河、中原等油田的計劃內天然氣。將除此以外的其他天然氣歸并為二檔氣,執行二檔價格。

  三是規范出廠價格浮動范圍。一檔天然氣出廠價在國家規定的出廠基準價基礎上,可在上下10%的浮動范圍內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二檔天然氣出廠價在國家規定的出廠基準價基礎上上浮幅度為10%,下浮幅度不限。

  四是建立天然氣比價掛鉤機制。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每年調整一次,調整系數根據原油、液化石油氣( LPG) 和煤炭價格5 年移動平均變化情況, 分別按40%、20%和40%加權平均確定,相鄰年度的價格調整幅度最大不超過8%。

  五是實現價格并軌。將自銷氣出廠基準價格每千立方米980元作為二檔氣出廠基準價;將歸并后的一檔氣出廠價格作為不同油氣田一檔氣出廠基準價,用3年左右的時間將各類用氣的出廠基準價調整到二檔氣價水平。同時決定從2005年12月26日起,將天然氣出廠價格每千立方米提高到:化肥用氣690元,工業用氣875元,城市燃氣920元。

  2. 通過價格杠桿抑制天然氣消費過快增長

  隨著天然氣市場的不斷擴大,天然氣消費需求越來越大,部分居民用氣難以保障,急需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抑制消費需求。為此,國家發改委決定自2007年11月10日起,提高工業用氣出廠基準價格,全國陸上各油氣田供工業用戶天然氣的出廠基準價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400元。其中,直供工業用戶在各油氣田工業用氣出廠基準價格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通過城市管網供應的工業用戶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在城市燃氣出廠基準價格的基礎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工業用氣出廠基準價格調整后,發改委要求各地要相應提高通過城市管網供應的工業用氣銷售價格。

  3. 全面取消天然氣價格雙軌制

  實行政府指導價后,天然氣價格變得紛繁復雜。一方面,少數油田仍實行價格雙軌制,政府定價與企業定價兩種定價機制并存;另一方面,中亞天然氣開始進入我國,且進口價格較高。在此情況下,國家發改委決定進一步規范天然氣價格,自2010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天然氣價格雙軌制,并適當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一是各油氣田出廠基準價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時將大港、遼河和中原三個油氣田一、二檔出廠基準價格加權并軌,取消價格雙軌制,并以附表形式列出了各省市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二是擴大價格浮動幅度。國產陸上天然氣一、二檔氣價并軌后,將出廠基準價格允許浮動的幅度統一改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雙方可以在不超過出廠基準價格10%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三是明確了2010年進口中亞天然氣價格政策。鑒于2010年進口中亞天然氣數量較少,進口中亞天然氣價格暫按國產天然氣供同類用戶價格執行。

  4. 在兩廣地區率先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

  進一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比價關系,引導天然氣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節約用氣,2011年12月,國家發改委在廣東、廣西兩?。▍^)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目的是要探索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逐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比價關系,為在全國范圍內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積累經驗。主要內容有:一是實行新的作價辦法,確定計價基準點。綜合考慮我國天然氣市場資源流向、消費和管道分布現狀,選取上海市場作為計價基準點。二是建立中心市場門站價格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鉤機制。中心市場天然氣門站價格按照略低于等熱值可替代能源價格的原則確定??商娲茉雌贩N選擇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權重分別為60%和40%,確定廣東、廣西兩?。▍^)天然氣門站價格。價格管理形式上,門站價格不再分類,實行政府指導價,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門站價格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按2010年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進口價格(對應的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80美元/桶左右)測算,確定廣東、廣西兩?。▍^)最高門站價格分別為每千立方米2740元和2570元。

  5. 實行天然氣門站價格最高限價管理

  在總結廣東、廣西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試點改革經驗基礎上,2013年6月,國家發改委推出新的天然氣價格調整方案。一是將天然氣定價區分存量氣和增量氣。存量氣為2012年用戶實際使用氣量,超出2012年的部分為增量氣。存量氣量一經確定,上游供氣企業不得隨意調整,用戶不得互相轉讓。二是明確存量氣和增量氣的價格調整原則。增量氣價格一步調整到與燃料油、液化石油氣(權重分別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價的水平;存量氣價格分步調整,力爭“十二五”末調整到位。三是將天然氣價格管理由出廠環節調整為門站環節。門站價格為政府指導價,實行最高上限價格管理,供需雙方可在國家規定的最高上限價格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四是制訂了分省市的天然氣最高門站價格標準,自2013年7月10日起執行。

  6. 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

  2014年3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4]467號),要求在2015年底以前,所有已通氣城市均應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兑庖姟穼⒕用裼脷饬糠譃槿龣n:第一檔按覆蓋區域內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氣量確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氣需求;第二檔按覆蓋區域內95%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氣量確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氣需求;第三檔用氣量為超出第二檔的用氣部分。各檔氣量價格實行超額累進加價,第一、二、三檔氣價按1∶1.2∶1.5倍左右的比價安排。目前,部分城市已按照國家發改委的要求,推出并實施了階梯氣價方案,促進資源節約。

  7. 調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總體安排,按照2015年實現與增量氣價格并軌的既定目標,2014年8月,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于調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835號),自2014年9月1日起,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在保持增量氣門站價格不變的前提下,非居民用存量氣最高門站價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廣東、廣西存量氣最高門站價格按照與全國水平銜接的原則適當提高。按此調整后,從全國范圍看,天然氣門站價格最高的是廣東,其存量氣價格為每千立方米2860元,增量氣價格與上海同為每千立方米3320元;門站價格最低的是新疆,其存量氣價格和增量氣價格分別為每千立方米1810元和2290元。

  8. 實行天然氣存量氣與增量氣價格并軌

  在國際油價大幅下降、天然氣供應量增加、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2015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關于理順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351號),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實現存量氣和增量氣價格并軌。

  一是調整門站價格。根據2014年下半年以來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等可替代能源價格變化情況,按照現行天然氣價格機制,增量氣最高門站價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存量氣最高門站價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按與全國銜接的原則安排),實現價格并軌。價格并軌后,各?。ㄊ?、區)每千立方米天然氣最高門站價格由高到低依次是:上海、廣東2880元,浙江2870元,江蘇2860元,安徽2790元,河南、廣西2710元,北京、天津2700元,遼寧、河北、山東2680元,湖北、湖南、江西2660元,山西2610元,吉林、黑龍江2460元,云南、貴州2410元,四川2350元,重慶、海南2340元,寧夏2210元,甘肅2130元,陜西、內蒙古2040元,青海1970元,新疆1850元。

  二是試點放開直供用戶天然氣門站價格。放開除化肥企業外的天然氣直供用戶用氣門站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進行市場化改革試點。鑒于化肥市場持續低迷,化肥用氣價格改革分步實施,再給企業一定過渡期?;视脷獠粎^分存量氣和增量氣,價格在現行存量氣價格基礎上適當提高,提價幅度最高不超過每千立方米200元。同時提高化肥用氣保障水平,對承擔冬季調峰責任的化肥企業實行可中斷氣價政策,用氣價格折讓幅度不得低于每千立方米200元。

  自2005年12月天然氣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以來,國家對天然氣價格改革的力度不斷加大,直至2015年4月,實現了存量氣與增量氣的價格并軌,并試點放開直供用戶天然氣門站價格。政府對天然氣價格的管理權限逐步縮小,而企業的定價自主權逐漸放寬,這對調動油氣生產企業的積極性發揮了重要作用。

    文章來源:石油壹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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